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98號原告 李文祥 被告 林芷儀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訴字第15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