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 陳弘川 相對人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 圍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