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0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參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各計付新臺幣
參佰陸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示金額、利息及帳務管理
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及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被告前雖以書狀爭執金額與事實不符,惟未具體揭
明不符之處,亦所辯自不足採,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