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空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因請求返還停車空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停車空間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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