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徐志雲 被告王志豪
福將人力工程行(即 蔡國精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易緝字第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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