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冠德 即 李嘉財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李嘉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718元,及其中新臺幣56,498元,自民國97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