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 告 呂昭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