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182號債權人萬宙商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佩婷 代理人 吳綏宇 律師代理人 廖郁茹 律師代理人 黃鈺如 律師債務人亞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貳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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