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逮捕人 林振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林振榮(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在苗栗縣○○鎮○○路000號前,遭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警員 謝孟育 逮捕。當時聲請人於距家500公尺之「鄉親好自助餐」停下機車熄火,已提著一盒餅欲轉贈自助餐之曾老闆,突然左手邊出現一騎警機車之警員,說我逆向行駛,我詫異道:明明沒有,員警說:好,你沒有就放你回去,然後叫我吹一交管棒之物,連吹6次,又說不是這個,又叫來正式之酒測器。因本人已到達目的地下車、熄火,員警不應無故尾隨盤查,且員警亦承認我駕駛並無搖晃。因主張員警不應非法盤查,不應逮捕,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於112年1月12日為警逮捕後,經警方以遠距視訊方式解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嗣經檢察官於同日21時47分訊問完畢、諭知請回而獲釋放等情,有司法警察機關內勤案件遠距視訊解送請示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其聲請提審即無實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