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