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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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庚○○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
丁○○癸○○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己○○
辛○○子○○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陳文正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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