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債權人 王恢中 債務人太普NEWS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仕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普NEWS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請求給付之法律上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