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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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少墉 (原名 卓宇軒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
3日108年度桃簡字第259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560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參拾瓶均沒收。
事實
一、甲○○原應注意自國外輸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應先申請核准,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經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核准,即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透過淘寶網向大陸地區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含有禁藥即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30瓶,再於108年4月25日(起訴書記載「108年4月15日」應為誤繕,逕予更正),由不知情之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下稱九龍環球公司)承辦人員,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名稱為「電子煙油」之快遞貨物1批(簡易申報單號碼為:CX08526W5053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而以航空貨運快遞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30瓶,嗣於108年4月25日為臺北關人員在遠雄快遞專區,會同不知情之九龍環球公司現場陪驗人員開箱查驗而查獲,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30瓶,嗣將該電子菸油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採樣鑑定,結果驗出含禁藥即尼古丁(Nicotine)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卷內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4規定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97頁及其反面;本院簡上字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104頁),核與證人即九龍環球公司之員工 廖育正 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77頁),並有天馬運通收據、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書、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7月25日FDA研字第1080013387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71頁、第73頁),且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30瓶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明知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卻未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輸入上開電子菸油,而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等情。然查:
1、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之前沒有用過這種方式購買過電子菸油,我購買時不知道輸入含有尼古丁的菸油是違反藥事法的行為,經警方調查後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於偵查時供稱:我之前不知道這是違法的等語(見偵卷第97頁反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我有抽電子菸的習慣,我平常會在坊間的店家購買電子菸油,我上網比價後,發現淘寶網上賣得便宜很多,所以我才會上網選購,我知道我購買的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的成分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9頁),顯見被告平時即有購買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以吸食之習慣,且係因於淘寶網上購買較為便宜,方於網路上訂購後,由大陸地區輸抵來臺。衡情,尼古丁為一般市售香菸普遍含有之成分乙節,為大眾所知悉,若未經特意查詢,似難直接聯想尼古丁尚屬於政府管制輸入之藥品,而本案被告並無醫學或法學之背景,實無從認定其「明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係須經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藥品,則被告稱其不知未經許可輸入電子菸油屬違法輸入禁藥行為,即非無據。
2、至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我承認違反藥事法等語(見偵卷第97頁及其反面),然被告究係承認違反藥事法何規定,實屬不明,要難徒憑被告曾為前開供述,遽認被告係故意為輸入禁藥犯行。
3、從而,觀諸卷附相關事證,尚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具輸入禁藥之故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應論以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嫌,即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原起訴法條。
三、撤銷改判理由: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業經本院詳敘如前,原判決認被告係基於故意輸入禁藥之犯意而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其認事用法,尚有未洽。
被告以其係犯過失輸入禁藥罪等語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尚難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管制藥品之政策,因過失輸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行為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心,犯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及輸入之目的僅供己吸食,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其父親罹患惡性腫瘤現需其照料,此有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各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簡上字卷第83頁至87頁),暨其家庭經濟狀、犯罪動機、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又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形式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至是否適當宣告緩刑,本屬法院之職權,得依審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之形式要件者,即不審查其實質要件,均應予以宣告緩刑。然被告除犯本案之罪外,另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目前繫屬於本院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13頁至第
114頁),足見被告素行可議,並非偶然觸犯刑章,實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藉此達成矯正被告行為之目的,是被告之辯護人請求緩刑云云,尚難採憑。
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30瓶,為被告所輸入,自屬被告所有,且均係供本案所用之物,復經扣押在本院,足見尚未經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電子菸油檢體名稱│數量│├──┼──────────────┼──────┤│一│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2瓶│││eVoE-LIQUID││││(CRYPTICBLASTBERRYBLEND││││)35mg/ml││├──┼──────────────┼──────┤│二│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1瓶│││eVoE-LIQUID││││(SPEARMINTCRISP&REFRESHING││││)50mg/ml││├──┼──────────────┼──────┤│三│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8瓶│││eVoE-LIQUID││││(WILDWATERMELONSWEET&JUIC││││Y)50mg/ml││├──┼──────────────┼──────┤│四│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2瓶│││TRIBECA(SMOOTHTOBACCO)││││50mg/ml││├──┼──────────────┼──────┤│五│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8瓶│││SUBZERO(XSTRENGTH││││MENTHOL)50mg/ml││├──┼──────────────┼──────┤│六│LOMEX/鹽立方(經典煙草│3瓶│││Classictobacco)30ml/35mg││├──┼──────────────┼──────┤│七│LOMEX/鹽立方(藍莓爆珠│6瓶│││FreezeBlueberry)30ml/35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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