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122號聲請人 蘇文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永財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兌現,為此提出本票5紙,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永財簽發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100年3月1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林永財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查聲請人99年12月28日、100年3月2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21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86年7月3日│60,000元│86年8月25日│TH931302│├──┼──────┼────┼──────┼────┤│002│86年7月3日│50,000元│86年9月25日│TH931303│├──┼──────┼────┼──────┼────┤│003│86年7月3日│50,000元│86年10月25日│TH931304│├──┼──────┼────┼──────┼────┤│004│86年7月3日│50,000元│86年11月25日│TH931305│├──┼──────┼────┼──────┼────┤│005│86年7月3日│50,000元│86年12月25日│TH93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