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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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原告A47(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被告 朱玉宸
莊炘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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