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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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清償信用卡債務事件,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林秀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秀梅住所位於新北市瑞芳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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