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方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陸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方佳雯於民國93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6日止累計690,637元正未給付,(其中184,365元為本金,506,272元為違約金),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894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佳雯│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4365││3月17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