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