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通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4,355元。該項補正通知已於98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