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緝字第1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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