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3年度虎簡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四七0、四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案之毒品大麻煙捲一支(重0點二五公克)及
吸食器五個,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於被告住處搜索扣
得。然本案係因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某時止,
施用安非他命而遭起訴。故扣案之物品,均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尚與本案無涉
,自不宜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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