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