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慧敏 (原名: 吳淑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釋明利息起算日。(依債權讓與契約所載迄99年4月20日止之債權總金額為87142元。)
二、債務人吳慧敏(原名:吳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