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告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被告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有關違約金之計算期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