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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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47號聲請人 范綱勖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范振良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范振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債證明與遺產稅完(免)稅證明,若已提出之遺產清冊所載與遺債證明或完(免)稅證明所載內容不符,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遺產清冊,亦可於新提出之遺產清冊上註記【詳如所附證明】之字樣代替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陳報之遺產清冊上記載與所附附件資料不符,前業以111年11月29日新院玉家軒一111司繼1447字第043027號函限期通知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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