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韋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韋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翔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韋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9年6月18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2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暨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受刑人王韋翔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0.11│106.10.10~107.03.29│106.12.18~106.12.2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機關年度案號│第19621號│第4507號等│偵字第244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56│108年度上訴字第2220│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72││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9.03.31│109.03.31│109.05.0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56│108年度上訴字第2220│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72││││號│號│號││├────┼──────────┼──────────┼──────────┤││判決確定│109.03.31│109.05.04│109.06.03│││日期││││├─┴────┼──────────┼──────────┼──────────┤│得易科、易服│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否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08號│第7001號│第9015號││├──────────┴──────────┤│││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