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KIKI)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離婚起訴狀之印尼文或英文譯文及繕本各1份。其上並應記載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並載明被告之印尼文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