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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