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靖權 即 天恩素食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富美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