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宋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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