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育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壹包(驗後淨重柒點肆肆叁公克,編號26),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育緯前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32包咖啡包其中1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凌晨1時10分許,在嘉義市○○路○○○號「歌神KTV」停車場,為警查獲咖啡包一包,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736號、703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可稽。而該咖啡包一包,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後淨重7.443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75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附予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1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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