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441號原告澤田興實業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2樓代表人 張培雋 通訊地址:同上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竹監裁字第50-AX0000000號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2年8月28日新北裁催字第48-A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一、補正被告「①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所長)」「②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補正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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