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等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