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正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正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正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75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7年6月20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羅正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75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於97年6月20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4年3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5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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