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92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姜子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是否請求違約金(因附表所附之違約金漏未說明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而請求之原因事實欄則為請求逾期手續費,兩者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