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5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容攸 即 陳瑞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瑞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瑞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瑞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定有明文。次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前述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依前開規定,係於00年0月00日生效。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陳瑞祥借款未還,且已於98年5月16日死亡為由,聲請向其繼承人即債務人李容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繼承人既係於前述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生效前死亡,且其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起至前述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生效日即98年6月12日止,尚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三個月;而債權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債務人有曾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之事實,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即債務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三項所准許部分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