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本院93年度易字第1911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94年5月5日確定在案。於緩刑前即93年12月11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94年交訴字第
12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75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