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達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涂展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營業損失部分,每日營收新臺幣8,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與新祥順通運有限公司靠行之契約等)及中古空車頭、拖吊費用、賠償貨櫃等各項費用之收據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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