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得工程有限公司張逢源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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