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聲請人 邵慶霖 相對人謝麵債務人 李慧珠張耀東 之繼承人
張政杰 即張耀東之繼承人
張雅婷 即張耀東之繼承人
張雨芹 即張耀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耀東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於民國101年5月14日以相對人謝麵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2,0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1年5月10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清償日期為101年9月9日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張耀東於111年7月27日業已死亡,李慧珠、張政杰、張雅婷、張雨芹為其繼承人,詎屆期聲請人仍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大里區大元段1298151.95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475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廠房加強磚造001層一層:83.81騎樓:19.65合計:103.46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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