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旦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票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票壹紙,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之金額究係為5萬元?亦或為50萬元?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示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旦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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