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0號債權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瑞華 、 陳怡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月租金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陸萬陸仟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