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献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献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献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献發前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繼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同時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12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各罪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
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18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181號函各
1份在卷可稽。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