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46號原告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黃任顯 律師被告 林麗玲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律師
吳光陸 律師(110年12月10日解除委任)被告 林群翔 訴訟代理人吳光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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