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劉燦瑀 即佳克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宏國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