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附民原告 江明山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附民被告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