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942號聲請人 李鴻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偉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CH227876之本票正本(因聲請狀所附影本模糊不清致到期日難以辨識)。
二、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編號一票號CH227876之提示日為何?(如為105年1月18日,因所記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