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22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玖萬陸仟參佰伍拾捌元正,其中:
1、陸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參萬零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