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債權人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永翰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已到期部分之金額為何?並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
金額(就未屆期之服務費,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