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981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蔡美秀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參照債權人所提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於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則顯示無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04年9月1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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